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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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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自2003年9月1日《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后只能收取"专项维修资金",不能收取"专项维修基金"。而"专项维修资金"只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而至今没有国家有关规定,因此,业主勿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此其一。其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在其上位法《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具体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的情况下,规定了专项维修基金的收取、使用、管理规定,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7条第1款的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机关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因此,在《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后,应适用《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而不能适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施行在先,《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在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与《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冲突。在不冲突的情况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可以制定具体的适用规则。因此,《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并没有违反《立法法》的规定。此其一。其二,前一种观点只适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7条第1款的规定,但却忽视了该条第2款的规定,即修改、废止规章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试行办法》的制定机关在没有修改、废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情形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仍是有效的。因此,适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没有问题。

  有些是合同中没能约定,而是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收取"专项维修基金",对此我认为不妥,业主可以拒绝交纳。有些是合同中没有约定,而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来收取"专项维修资金",对此有些业主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要求交纳了,有些则没有交纳。对于没有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根据现行的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没有救济的方式和途径,既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更不能向民商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为了业主全体利益,在住房出售之后,为了能够在保修期过后对物业范围内房屋的公共部分、公共设施等更新、维修、改造提供资金的基金就是所谓的物业维修基金。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重建轻管思想严重,使得大多房地产开发商只为将自身利益最大化,在房屋建造时粗制滥造偷工减料,更甚至许多隐患在业主入住时无法检查到,这样的房屋一经使用,业主不仅需要面对难以承担的维修费,更无法找到出现故障的问题在那里,因此,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的保修制度,在保修期之后的维修则需要使用物业维修基金进行维修,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均对物业维修基金的设立做出强制性规定。可以说物业的“养老金”就是物业维修基金,其在营造和谐生活环境以及完善物业管理体制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第一,归集主体不够明确。由于我国物业管理制度建立时间较短,各地区管理制度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各地立法不一。例如广州地区规定物业维修管理基金以开发商作为缴费主体,以求降低业主压力,但是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开发商寻找规定的漏洞,将这笔钱又重新转嫁到了购房者的身上。虽然《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缴费主体应该是购房者,但是根据法理,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并不分高低,一旦归集主体出现矛盾的时候,法官将无所适从。

  物业管理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遵照法律法规程序以及条件所建立的民事主体。目前由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维修基金进行代收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物业管理企业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经营利润最大化,其所提供的维修服务也是为了获取利润。然而由于目前物业市场不够规范,使得很少有物业管理企业以树立企业形象为目标。由于物业维修基金巨大的数目,并且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物业管理企业需要对物业维修基金收费以及标准进行公开的义务,因此挪用其不仅能够给企业带来巨额利润,更是在短期内无法被业主所察觉,因此在利润的诱惑下,多数物业管理企业铤而走险,出现挪用、私吞等犯罪违法行为。

  另外,立法需要对物业维修基金中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明确规定,在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商存在物业故障不及时维修,或是业主举报维修基金被侵占的时候,相关部门不能够及时采取管理措施,对被侵犯的权利进行救济。再者,物业行业需要被立法赋予一定监督权力,让其有权利用宣传栏,报纸以及网络将关于物业维修基金的重要信息向全体业主公布,使得全体业主能够对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商以及业主自主机构等行为进行监督,一旦出现不良行为能够进行及时有效的反馈。

  第一,对于每一笔所动用的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管理企业均需要定期对其用途、动用数额等进行公布,并且规定业主具有随时查阅物业维修基金运作情况的权利。第二,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对物业管理企业以及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使得其权利能够受到多方制约。当物业管理企业权利被业主委员会所侵犯时,需要有强制性法律对其进行制裁。第三,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引进法律顾问作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援助,引入基金管理公司、会计事务所以及保险公司等提供金融服务,这样才能够从根本确保物业维修基金的安全与收益。

  开发商需要谨遵建筑法律法规需要以及标准,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递交合格的房屋,物业管理公司在承接建筑时,需要对公用设施以及物业公共部分进行检验。移交之后,若是发生故障,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对其进行维修,若是在保修期内,则需要由施工单位进行保修,并且赔偿损失。法律可以对施工单位进一步规定其需要为所建物业进行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期限则是该建筑物的保修期限,受益人则为全体业主。这样能够有效杜绝一旦保修期内房屋出现问题,开发商“卷铺盖走人”,导致业主无法找到开发商承担责任,而物业管理公司也由于无法追偿维修费用而拒绝接受保修期内的维修。

  造成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主要是显现的房屋维修管理模式下机构不健全,相应的管理手段也不够先进,导致矛盾、纠纷的出现。房屋维修基金在没有业主大会之前主要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该部门通常情况下会选择当地银行来对房屋维修基金进行专项管理,同时在该银行设立一个专户。自从有了业主大会,房屋基金也被存放在当地银行,但是进行基金账目管理的部门则要由业主会选取,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有三个管理者参与了维修基金管理,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基金管理的力度,甚至导致部分地区出现侵吞、挪用现象,加之有些基金管理账目本就混乱,管理不严,损害了业主利益,从而导致矛盾发生。

  针对现阶段房屋基金管理力度弱,管理机构不健全的情况,可以采用完善法律法规建设的方式来进行解决。这主要是因为资金管理力度差是缺乏上层指导。关于房屋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规或是相互存有冲突,或是在某一领域内涉及不全面。这也称为了完善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模式的一个阻碍。因此,为了优化管理模式,国务院或其它权利部门应该就房屋维修基金相关问题进行完善,比如对维修基金的收取数量及收取范围做好明确规定,同时对于归集、监管等环节进行立法管理,保证房屋维修管理工作在何时何地都能有法可依。另外,在执行期间,政府及相关部门也应据此制定关于基金管理的具体细则,保证上方制度和下方执行的统一,以完善和规范基金的归集、管理工作。

  这种新型管理模式下主要由当地政府负责来支配维修基金运作,同时也有政府进行日常基金的管理。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政府在物业公司等涉及到房屋维修工作的组织部门面前是具有公信力的,而且政府本身就具有统筹资金的能力,相比较其它部门而言也有着更高的抗风险力。在这一模式中,业主缴纳的房屋维修资金和资金运作下的经济收益是维修基金的主要来源,由政府统一进行支配和操纵可以将房屋资金运作规划到国家融资计之中,这样既有利于资金安全,同时也能达到其增值性要求。

  首先,政府主导下的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模式实行基金的统一运作和管理。应尽量选择高等级的行政单位来进行统筹基金运作,如省政府。可以选择在政府的支持之下开设一个国有制公司,该公司为独资性质,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基金信托,它应用于其它公司一样正常管理,但是其性质却为非营利性。在这个公司中,设有专职人员进行基金理财工作、审计或风险管理等。而基金归集、账户管理等工作则由公司交付房地产管理部门来进行。在公司进行理财的过程中,所得到的收益有一些会转进业主账户,其它的一些则留下支持机构日常运转。

  小区的主要工作是为住户提供各种常规服务,通过历任领导和小区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小区的各项工作已基本成形。但为了迎接下一步物业收费所带来的挑战,就必须使小区的各项工作在原来的基础上,更上一个台阶,提前做好各项准备。伴着学院迎评促建的春风,我首先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从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出发,先后制定了《小区员工岗位规范》、《小区保安管理办法》、《小区应急处理程序》、《保安执勤文明用语》、《小区食堂管理实施细则》及《小区物品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并在小区内利用宣传栏进行迎评促建宣传,力争从工作实际出发,细化和规范各块管理。其次是狠抓细节管理:

  二、由于小区的四周都是开放式的围栏,给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造成了极大困难,所以我一直将小区的安全保卫工作作为重点来抓。首先通过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保安仪容仪表、值班巡逻、交接班仪式、文明用语,到宿舍的清洁卫生等,都作了细致的规定,并由办公室人员监督落实。其次针对夜班的重要性,专门安排由保安队长带队,我也不定期参与夜间巡逻;再次是在中心领导的关心下,在暑假期间投资八千多元,在小区内的一些死角地带安装了铁丝网,并添置了保安器材。同时,为了解决小区围墙死角照明不足带来的安全隐患,又投资四千多元,安装了八盏射灯。在不断完善内部管理的基础上,我也注意加大和派出所民警、社区,以及友邻单位的沟通协调,力求通过将内外部相结合,来为小区住户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今年我办进一步加强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考勤制度,每周都抽出半个工作日进行学习各项业务知识,要求每位单位职工都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同时也要求记好个人工作日的工作情况。另一方面在廉政建设方面,我办严格杜绝因工作方面的原因发生的吃、拿、卡、要、报等情况,从提高个人的自身素质建设出发,真正地发挥领导和党员的先进模范作用,使之在工作中都要从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切实做好自身的本职工作,从而表现出党员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我市物业管理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关系农村居民生活健康和生存条件的民生工程。2007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了《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十一五”规划》。各地都采取有力措施,把农村饮水安全作为“发展公共事业,改善农村民生”的大事来抓,取得了卓有成效的进展。数据显示,辽宁省2013年共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1851处,投资逾5.5亿元,新增97.6万农村人口喝上放心水。辽宁省东西部为山地丘陵地势,中部为平原。地形的不同决定了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必须采取不同的取水形式。现阶段,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要分为集中供水模式和分散式供水模式。按水源形式来分,辽东地区,水源以山泉水为主;辽西地区以地表径流为主;中部地区以地下水为主。这些工程对于改善辽宁省农村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成绩的背后,我们也要清醒的意识到辽宁省在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过程中依然暴露出工程重建设、轻管理,设备年久失修,废弃率高等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必将阻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长效、健康、可持续发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一项准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来源应包括政府资金补贴和水费提取两部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加之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比较滞后,大部分地区政府补贴资金都无法真正落实。因此水费收缴的好坏直接影响工程日常运行管理及维护的效果。水费收缴不利,一方面,由于农村收入水平低,水价承受能力有限,因此,水价一直处于低水平状态。其次,人们还没有“水是能源,水是商品”的意识,交纳水费积极性差。同时,在调研中发现,一些人为了当选村长,在竞选时承诺不收水费,这种“福利水”观念也严重阻碍了水费的收缴工作。第三,随着农村进城务工人数的逐年上升,农村的常住人口数量与工程设计供水人数的差距逐年加大,而水费收缴只能按照常住人口进行收取,因此,实际水费收缴量与设计水费收缴量存在差距。

  由于辽宁省大部分农村饮水工程规模较小,农民水价承受能力有限,全成本水价一时不能到位,因此应在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并兼顾给予农民生活用水优惠的原则下合理确定水价。其次,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群众的思想认识水平,树立“主人翁”的思想,培养用水户使用商品水、购买商品水必须付费的意识,提高交纳水费的积极性,提高水费收缴率。第三,完善水利工程计量配套设施,实行水表计量收费,使水费收取有据可依。

  (4)制定基金申请程序,保证基金使用规范有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的申请程序可以参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的申请程序。凡维修金额超过一定数量(河南是200元,重庆是500元)的维修项目,都可以使用维修基金。申报程序:一是申报,制定施工方案;二是批复;三是验收合格后资金的划拨。对于应急维修项目,可电话或口头向基金管理中心报告,管理单位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报批后先施工维修,再按实际核算费用,补办手续,划拨资金。

  现阶段,辽宁省正在积极建立县、乡、村三级联动、分级负责的基层水利建设与管理责任体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范化管理应以建设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为契机,在各乡镇水利站地指导下,明确划分权利义务。工程由村委会管理的,应在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建立目标责任制,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工程承包给个人的,要规范承包程序,依法签订合同,并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同时,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送审稿)已经基本编制完成,这套定额是在对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现状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的,为保证有限的维修养护资金能够有效使用,确保资金不会因工程维修费的错报、虚报等行为导致维修资金被滥用提供了保障。《定额标准》出台后,将给水管单位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主管部门和财政机关合理审核和批复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费预算,规范财务和业务管理提供主要依据。从根本上规范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

  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权职明晰的长效管理机制,加大维修养护资金落实力度,这是保障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能够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之策。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在全国各地都普遍存在,通过对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与养护存在问题的分析,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能够更有效的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安全、方便的饮用水,这也是实施小城镇战略的需要,是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这对提高农村人口素质,稳定社会秩序,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社会效益显著。

  此前,在一审中,针对物业启动经费的使用情况及渠道,健翔物业公司人韩小胜律师曾表示,钱已经花完了,所用项目包括居委会办公室装修、业委会办公室的家具及电话费、小区垃圾运输等,而且健翔物业公司均有发票作证。6月20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健翔物业公司确认曾收到过开发商拨付的启动性费用,但就该项启动性费用的性质、管理使用与归属问题却与小区业委会产生了意见分歧。判决书还称,“健翔园业委会未能就其主张的物业管理启动经费性质及上述相关规定内容的具体落实、执行情况,向本院提供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任晨光认为,按照《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应纳入公共维修基金管理,物业公司所列出的费用没有一项支出属于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健翔物业公司为非法占有这笔经费,才拼凑了这些使用项目”。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主持了调解,但由于健翔物业公司只同意移交资料,不同意移交物业启动经费,因此调解没有成功。但任晨光说:“我还是有信心的,希望通过我们这个案子警醒其他存在这类问题的小区都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虽然健翔园案没能赶上《物权法》的实施,不过,法律专家指出,即时能够赶上,本案也无法依据《物权法》来判决。知名律师孟宪生说:“物业启动性经费是根据《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来的,而这些规定是有法律约束力的,所以法院判决的法律基础就是北京市的这些相关规定。”原告健翔园业委会律师于启波说:“由于一审时法院的判决是依据北京市的法规,所以二审还需要依据这些法规,而不会依据《物权法》判决。”

  据记者了解,二审庭审之后,法官曾协调原被告之间和解,不过任晨光表示,物业管理公司所说的和解只是移交资料,而对政府规定的300万元物管启动费只字不提归还。并反问记者:“如果这样你会和解吗?” 据孟宪生的粗略测算,在21号令(《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被漠视的10余年中,有数十亿物业启动经费神秘失踪。从北京市政府1995年颁布第21号令至今的这10余年间,北京4000余家小区的物业公司没有一家公示过这笔费用。一旦健翔园业委会二审败诉,全市消失的数十亿物业启动性经费将很难再通过法律途径追讨。

  房改房是指享受国家政策扶持而建的公有住房,经当地政府房改办批准房改或经售房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房改并报当地政府房改办备案,并按房改政策规定缴清购房款的住房。房改房有以下主要特征:一是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二是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购买房改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三是在房改售房中对购房的面积有所控制,规定人均可购房的建筑面积,以防止一些人大量低价购买公有住房,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四是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公有住房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方面的优惠折扣。

  房改房绝大多数为单位自建房,现行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三种:其一由原产权单位房管部门进行简单管理。主要针对规模较小的单位自建职工住宅小区、与办公区相邻的职工住宅区。一般不收取物业管理费,只收取有限的卫生费用,相关管理费用由原单位承担。其二业主与原管理单位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主要针对规模较大的单位自建的职工住宅小区。由于原房产管理部门对职工住宅小区比较熟悉,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有自己的管理队伍,由原房产行政部门的行政职能变为服务职能,以有偿为主,与业主协商,共同管理职工住宅区。其三业主自主管理模式。业主提高自我管理意识,成立业主委员会,将住宅区的管理全部或部分地委托给社会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或纳入就近小区的物业管理。这种模式适合于具备一定规模的单位自建住宅区,以及由单位在商品住宅小区团购,再按房改房政策出售给职工的住宅区。

  《条例》的实施,是加强和规范住宅物业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培育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促进城镇建设,提高广大居民的居住质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全区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从保障社会稳定、提升城市文明创建水平、构建和谐社会为出发点,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列入议事日程,采用简报、墙报、宣传橱窗、现场咨询、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使广大业主、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理解和掌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增强依法参与物业管理的意识,促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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